2006年6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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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贪官才会丢命?

  近年来,因贪污受贿被查处的党员干部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而得到像刘青山、张子善那样处罚的人却越来越少了。(刘青山和张子善分别担任天津地委书记和天津专署专员。1952年2月10日,因严重贪污浪费被公审,判处死刑。)大多数官员都被判死缓或者无期。于是,很多人提出这样的质疑:对贪官的量刑是否太轻了?处罚的标准是否界限不清,为何贪污几百万的可能判死刑,几千万的却判了死缓?
  最近的争议是,4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至此,又引发了新一轮的讨论。

  贪污数额不是判罪的惟一条件
  “贪官的命值多少钱”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息过。同样都是死缓,原山东省黄金工业局原局长薛玉泉只贪污了196万余元,而原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却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而且,比这更悬殊的差别还大有人在。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贪多少才能判死刑,决不可以文件化。”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周其华教授这样表述自己的观点。周其华教授认为,法官不是“木偶”,不能死框起来告诉他贪多少判死刑,多少判死缓,而且,刑法是生硬的,犯罪是生动的,各个案件的具体情节不一样,贪污数额只是其中一个情节。
  有人提出质疑:为何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收受贿赂517.1 万元,被执行了死刑,而毕玉玺因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却被判处死缓?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的曹子丹教授说:“贪污数额并不是判罪的惟一条件,虽然有些人贪污的数字比较大,但认罪态度很好,主动退赔赃款,就可以视为从宽处理的条件。这样的情况一般都是死缓,只有那些特别恶劣的才判死刑。”
  “除数额外,贪污手段、贪污的来源、引发的后果等,都要在审判的考虑之内。比如,贪污的是救济款,是党费,这笔钱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他又拿着这笔钱去包养情妇,去做违法的事情,这肯定是要重罚的。反之,这些情节都不严重,认罪态度又很好,适当减轻也未尝不可。”周其华教授说道。

  减少死刑有利于产生威慑力
  “在一定的时期,尤其是现在的和平时期,死刑太多的话,人们对死刑也就没有恐惧感了,贪官也都麻木了,认为多少都是死,还不如死前多贪一些。”周其华教授说,“如果减少死刑,更有利于产生威慑力。”
  曹子丹教授说:“现在,最高院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就是一个很好的趋势,有助于‘少杀、慎杀'。”

  如取消死刑经济犯罪应首当其冲
  “取消死刑是大趋势,我们很多专家都在呼吁,死刑是不该有的,应该废除,但并不等于在一个具体的社会里马上就能够废除。”北京大学的陈兴良教授如此说。
  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权的最严厉刑罚,近年来废除之声此起彼伏。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独创,其意义就在于严格控制立即执行死刑的数量。在此次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领衔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称,目前完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但立法上可削减死刑罪名数量、限制死刑适用主体及建立死刑赦免制度。
  周其华教授表示:“我们国家对青少年和孕妇都免除了死刑,取消其他死刑也大有可能,一旦取消的话,经济犯罪必将首当其冲,然后是财产权,再到人身权。这些都是按照危害程度来进行的。”
  曹子丹教授对此也持同样的态度,他说:“就危害性而言,危害财产总比危害生命要轻一些。”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大约有68个死刑罪名。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涉及到死刑罪名16个。如果能够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制度,那么,中国的死刑大约要减少1/4。

  死刑不利于外逃贪官引渡回国
  “赖昌星迟早要被引渡回国,但前提条件是不能判死刑。而像赖昌星类似的情况也很多,如果这些人都不能顺利引渡,会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 曹子丹教授如此说。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年底,中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数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
  国内法学界有专家说:“要减少非暴力犯罪领域的死刑判处。一方面,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另一方面按照国际惯例,死刑犯不引渡,这成为一些外逃贪官不能被顺利引渡回国的重要原因。而如果贪污腐败这样的非暴力犯罪可以不被判处死刑,不少贪官可能不会选择携款出逃。”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
  据《法制早报》